本報訊 (通訊員 朱瑞 記者 宋寧華) 2013年12月31日晚,正當人們慶祝“一生一世”跨年時,位於浦東新區的大唐盛世花園小區門口,卻因新、老物業交接發生衝突,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傷。日前,該案終於有了結果,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盛唐物業無權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2006年,大唐盛世花園小區開發商上海盛唐置業有限公司與上海盛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盛唐物業對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小區業委會成立時止。2013年1月,小區業委會成立。6月,業委會向盛唐物業發函表示,將於9月1日召開業主大會,就小區選聘物業事宜投票表決。9月4日,業委會根據投票表決結果,發佈關於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的決議。盛唐物業對該決議並不認可,認為決議程序違法,因此是無效的;而業委會成立之後雖未與其續約,但一直接受其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處於默認的事實物業管理服務狀態,實際上已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因此業委會應立即停止招標選聘新物業的行為。
  然而,盛唐物業的反對並未奏效,眼看業委會就要另請他人,盛唐物業一紙訴狀將業委會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業委會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審判決駁回了盛唐物業的訴訟請求,盛唐物業不服並提出上訴。
  其間,業委會與上海同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約,委托其於2014年1月1日起接手小區的物業管理。而因業委會與老物業並未達成共識,最終導致如本文開頭所述新老物業交接慘劇的發生。
  二審開庭期間,圍繞老物業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據,雙方展開激烈辯論。盛唐物業堅持其“事實物業服務合同”的說法,並認為業主大會決議違法,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意願。而業委會則認為盛唐物業即使要留也應通過競標,但因盛唐物業資質不夠,不能承接小區的物業服務。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小區業委會成立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已終止。而基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業委會成立後續聘或選聘物業公司尚需合理時間的客觀實際,為確保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該過渡期內為小區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符合行業慣例,但這並不表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業委會之間當然建立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本案業委會向盛唐物業致函,明確表達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終止、盛唐物業須以競標方式參與小區下一屆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意思,因此盛唐物業所謂“默認”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至於業主大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屬於小區業主撤銷權的行使範圍,盛唐物業無權以業主大會決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審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盛唐物業無權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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